国家安全部组织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会议
跳出历史周期率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性问题
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牵河边黄牛欲去市场 未及卖被抓获受审判

发布时间:2014-12-0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4年10月8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开庭仅相距10天。

  2014年4月16日下午,陈某在桂阳县塘市镇某村2组河边上看到一头黄牛,于是将其牵往塘市镇,准备将牛销售。不久,该黄牛的主人发现黄牛失踪,沿路追赶,在塘市镇中心学校附近追到牵着黄牛的陈某。陈某见状,拔腿就跑,一直跑向后山,在塘市镇中心学校后山坡的草丛中被抓获扭送至桂阳县公安局塘市派出所。经鉴定,陈某盗窃的母黄牛价值8400元钱。现被盗的母黄牛已经退还给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母黄牛已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失,对被告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