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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李泳因受贿罪被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1-01-28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新华网  字体大小[ ]

资料图片: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

  新华网重庆1月27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李泳与时任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的陈绍基(已判刑)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经陈绍基介绍,李泳与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杨某认识。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取得粤港两地客运直通车营运指标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陈绍基提出想购买越野车,陈绍基表示可以让杨某出资为李泳购买。随后陈绍基要求杨某购买一辆越野车送给李泳,杨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选车。2008年4月,李泳选定购买"路虎"牌越野车后,杨某即以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并陆续为其支付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费共计136万余元,将车交付李泳使用。2008年11月,该车从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过户到李泳父亲名下。

  另查明,李泳于2009年4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陈绍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等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泳伙同陈绍基,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泳案发后自首,并考量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广播网: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情妇李泳受审

资料图片: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

  据消息人士透露,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的情妇——原广东电视台女主播李泳,已于2010年9月30日在重庆一中院开审,但由于需要补充一些手续,李泳案目前尚未宣判。

  据悉,李泳的案情比较简单,并未像先前外界谣传的那么复杂。

  李泳在成为陈绍基情妇之后,于2008年,经陈绍基安排,由一位香港商人出资,为李购买了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路虎牌越野汽车。

  李泳做了陈绍基的情人,已经有六七年,在与陈绍基的一次闲聊中,李泳用艳羡的口吻说台里有同事开吉普车(即越野车),很是气派。虽然李泳没有要求陈绍基为其购买,但是陈绍基听在耳里,暗暗记在心上。

  陈绍基认为,李泳是其心爱的女人。陈绍基告诉李泳说,自己女儿也有一辆路虎牌越野车,这种车的质量是很好。随后,陈绍基授意前述香港商人,出资给李泳购买一辆路虎;香港商人即亲自带李泳去汽车销售店选择款式、颜色,最终李泳挑中了一辆价值130多万的路虎汽车。

  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李泳案的全部内容,就是这辆路虎牌越野车。

  李泳出生于1976年,现年34岁,吉林人,身材高挑,容貌靓丽。消息人士透露,李泳至今仍称,与陈绍基只是感情问题,称自己单纯的喜欢陈绍基,并没有其他经济纠葛。

  李泳案现已审完,由于其2009年4月18日至9月逮捕期间的手续不全,法院等待检察院从新提交手续,再行判决。

  李泳案发前工作于广东省电视台,任新闻中心一级播音员,因与陈绍基交往密切,在台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据悉,陈绍基案已于2010年7月23日由重庆一中院一审宣判,陈绍基因受贿金额巨大(接近3000万元),被判处死缓,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资料图片: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

  相关新闻: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网重庆7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被告人陈绍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绍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球公众传媒编:张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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