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堵点”“难点”问题,提出“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等5个方面共26条具体措施,精准助力民营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减税降负 推出真金白银“硬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其中“五”指的就是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民营企业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发挥减税政策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放在首要位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都坚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今年前三季度,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共享受减税1437亿元,同比增长41.3%。”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黄运介绍,《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对于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社保费负担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税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在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负力度,让减税政策更加“解渴”?同样是税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此,《通知》指出,税务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并且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
“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做到系统辅导与专题辅导相结合,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
优化服务 打造高效便利“软环境”
顺应民营企业对办税更便利的期望,《通知》提出一系列实用管用的改进举措,力求纳税服务水平再有一个大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再有新改善。
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前期,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国税务系统集中开展了大调研大走访活动,“面对面”了解企业需求,“一对一”开展税收宣传,“点对点”解决企业问题,得到企业好评。
“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新一轮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广泛收集涉税诉求,认真进行整理分析,统一出台解决措施,推动税收管理和服务朝着更贴近民营企业需求、更顺应民营企业关切的方向不断优化升级。”孙玉山表示。
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放”字当头,把“放手”当作最大的“抓手”,加大放权力度,以此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拓宽一次办结事项。实现2018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2018年再压缩10%以上;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据了解,税务部门已经在不少地方试行了“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机关的容缺注销,不仅让我少跑两次路,还让我感受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任。”湖北题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余永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在她缺少申报资料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仅让她作出在3日内补齐欠缺资料的书面承诺后,就现场为她办理了税务注销。
加速推进“互联网+税务”。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民营企业税收座谈会上,深圳市奔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鸣宇建议,进一步推广电子税务局,让更多涉税业务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办理,增强纳税人办税获得感。
企业的“金点子”很快就将转变为税务部门的实际行动。《通知》指出,积极推进电子办税,2018年底前,推出实施全国范围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的范围。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在缴退库方面,尽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
精准帮扶 健全纾困解难“暖机制”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遇到市场、融资等方面的现实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听需问难出实招。为进一步畅通税企沟通渠道,《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
“《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要求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继泉认为,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个重大利好。
积极帮扶解难题。珠海四维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崔岩在民营企业税收座谈会上建议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诚信纳税的激励,道出了许多诚信民营企业家的涉税心声。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饶立新说,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通知》强调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助力解决融资难题。资金就像人体的血液,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针对当前不少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为进一步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规范执法 保障民企合法权益“新常态”
公平公正执法是对民营企业最好的服务。《通知》坚持法治思维,提出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5项改革任务,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执法环境。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如何进一步稳定民营企业预期,让民营企业安心发展?《通知》要求,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
江西仁和药业董事长梅强认为,这样将使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加科学系统,便于企业掌握,减少企业遵从风险,增强企业发展动能。
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为进一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
《通知》强调要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表示,稽查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决依法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同时又要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孙玉山介绍,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切实保障企业法律救济权利。《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为确保此次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措施落实落地,《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保障措施。如,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党委书记是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常抓不懈,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各省税务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将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并纳入绩效考评。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认为,《通知》认真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了税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直面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提振了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将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中国全民网摘编: 亓淦玉 |